企业高管收受他人贿赂马成律师团介入获轻判
2025-06-07原判认定,2013年7月,武某作为珠海某汽车公司副总经理,与时任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经理的林某,共同接受美国顾问公司人员A某的请托利用武某分管公司营销体系有权最终选择、决定顾问提供商的职务便利,帮助A某续签与某公司的顾问协议,并共同收取顾问费用的40%作为回报。顾问协议续签后,武某、林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多次私自收受A某转入其设立的金福公司、权金公司分别在香港汇丰银行、香港恒生银行开立的账户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共计200万元。
武某被侦查人员带走后,其亲属心里虽然无法接受,但冷静下来后,立即想到要为其聘请律师。通过上网检索比较,发现马成律师刑辩团队专业扎实,经验丰富,遂决定赴深圳当面咨询。
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在听取了案情后进行了简要分析: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、受贿、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珠海为广东省一类地区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0万元以上的,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,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由于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为十五年,法官自由裁量的弹性较大,应尽可能地寻找有效辩点,争取从轻处罚。
听了专业分析后,武某的亲属对马成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非常信赖,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队成员作为辩护律师。马成律师团在接受武某亲属的委托后,立即分工合作,准备会见提纲,会见武某。在会见时,马成律师团队向其介绍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,以及刑事诉讼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。并告知武某一定要如实供述案情,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通过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沟通,马成律师团告知其亲属,武某若能积极退赃,可以争取从轻处罚。在多次讨论案件情况后,马成律师团形成了一份十多页的法律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,阐明朱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、减轻情节,积极悔罪、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。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团队成员立即调阅卷宗,从中寻找新的辩点,同时与家属跟在珠海某汽车公司进行积极沟通,获得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。庭审之前,马成律师团成员最后会见武某告知其庭审的详细流程,使其能够从容应对庭审。
在庭审过程中,马成律师发表了朱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、减轻情节、退赃的酌定情节等辩护意见,得到了法院的采纳。最终,法院判决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但考虑到其积极悔罪,全额退赃,且获取公司谅解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在收到判决书后,武某的亲属对马成律师团的全程法律服务感到非常满意,对马成律师团表示了衷心的感谢!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新闻资讯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、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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